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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

作者: 来源: 日期:2018/5/10 10:27:05 人气:1701

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;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。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,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。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,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。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,其设立、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。因此,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,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。

以下为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内容:

(1)保险合同无效

1、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

2、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

3、自始无效与失效。

(2)保险合同解除

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,使合同无效的行为。

(3)保险合同复效

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。中止期内,保险人不需负责任。例: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,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。

复效的法律后果: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

(4)保险合同终止

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,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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